lawpalyer logo

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聲字第九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定訴訟費用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2 年 10 月 28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趙明照
  • 被告
    六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聲字第九五號 聲 請 人 趙明照 相 對 人 六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伍佰貳拾玖元。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退休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度重勞簡字第 二十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行 政規費應予剔除外,其餘部分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 計 算 書 │ ├────────┬───────────┬─────────────┤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 ├────────┼───────────┼─────────────┤ │第一審裁判費  │  五、0一九元│ │ ├────────┼───────────┼─────────────┤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五一0元│ │ ├────────┼───────────┼─────────────┤ │合 計  │ 五、五二九元│ │ └────────┴───────────┴─────────────┘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九十二年度重聲字第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