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第三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第三五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瑞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文瑞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七七五巷六號,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