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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二九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二九九號

原告
交通部臺灣區○道○○○路局北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啟成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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