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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三六九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彭松江

  • 當事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芙佳麗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三六九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芙佳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捌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 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 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 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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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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