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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九三號

給付管理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九三號

原告
甲○○○○第九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皓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法 官 張 瑜 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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