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九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九三號
- 原告
- 甲○○○○第九期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皓鼎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日言詞辯論終
結,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 佳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