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四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四五號
- 原告
- 陞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