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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四五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四五號

原告
陞櫃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並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伍萬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貳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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