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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七五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七五號

原告
乙○○即星洲企業社
被告
臺灣柏仕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法 官 鄧 雅 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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