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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2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3年度重簡字第1241號

原告
甲○○
被告
千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經合法通知,未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被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侵權使用原告所有之新型第180838號「彩色電場冷光」專利,製造彩色冷光,並將侵權之產品公開於市面販售牟利,該行為對原告公司之經營造成極大損害,雖經通知,仍不予理會,且被告確有侵害原告專利權亦有國立中央大學光電系統實驗室之侵權鑑定報告可證,為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500,000元等語。

三、被告則以:被告公司之產品並未侵害原告的專利權,且原告所享有之本件專利已於民國(下同)94年5月24日被舉證成立而予撤銷等語,資為抗辯,並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四、查原告主張其為新型第180838號「彩色電場冷光」專利之專利權人,固據提出中華民國新型第180838號專利證書影本1份為證,惟原告上開專利遭訴外人盧孟聰舉發後,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原告不服該處分,提起訴願,亦經經濟部駁回其訴願;原告仍不服,再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將原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撤銷,原告上開訴訟業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確定等情,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6年8月21日(96)智專三(二)04066字第0962046243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在卷可資為憑。是原告上開專利權既遭主管機關撤銷確定在案,原告已非專利權人,被告自無侵害原告專利權可言,是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損害500,000元,即無理由,不應准許。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法  官 呂安樂

書 記 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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