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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一二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三一二號

原告
昊紡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仁煥
被告
啟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愛娜

右原告與被告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二日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十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法 官 彭松江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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