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四九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四九二號
- 原告
- 申荃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珍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右當事人間返還訂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買賣合約書第十條第二款之約定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