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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七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 法官
    張瑜鳳
  • 法定代理人
    闕榮華

  • 上訴人
    與被上訴人塑鑫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七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榮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塑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十萬一千五百一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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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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