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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八八一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八八一號

原告
優兒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丙○○○○計有限公司

  被告兼法定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三年九月二十日上午十時二十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法 官 許映鈞

                   書記官 蔡麗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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