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簡英勳
- 原告甲○○
- 被告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英勳 受 文 者 長庚紀念醫院台北門診中心 原 告 被 告 當事人間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 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 地方法院 分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