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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第一七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7 月 19 日
  • 法官
    彭松江
  • 法定代理人
    簡英勳

  • 原告
    甲○○
  • 被告
    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第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懋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英勳 受 文 者 長庚紀念醫院台北門診中心 原 告 被 告 當事人間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 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 地方法院 分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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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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