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第三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第三五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瑞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文瑞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之營業所係設桃園縣桃園市○○路一七七五巷六號,有公司 基本資料查詢表一份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 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麗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八 月 十二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