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4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第五號

給付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彭松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第五號

聲請人
乙○○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愛爾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照壁

右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之規定,並為調解程序所準用。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公司之營業所係設在台北市大安區○○○路○段三0三號一二樓之二,有經濟部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卡一份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應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法 官 彭 松 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五   日

                   書記官 林 麗 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勞小調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