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О四О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О四О號 原 告 鎰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即高昇企業社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柒仟叁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雅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 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葉子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