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九七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一九七七號
- 原告
- 甲○○○○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更名為曾琇蘭即米可服飾精品店
右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八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