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七五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七五號
- 原告
- 乙○○即星洲企業社
- 被告
- 臺灣柏仕達貿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七五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捌仟柒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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