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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七六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許映鈞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重小字第八七六號

原告
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世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五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法 官 許 映 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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