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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2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重簡字第1241號

原告
甲○○
被告
千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所受理之第000000000N05號「彩色電場冷光」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民事訴訟法第 182條定有明文。次按關於新型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觀專利法第 108條準用同法第90條第1項亦明。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 93年5月24日受理之第 000000000N05號「彩色電場冷光」新型專利舉發案之確定結果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法 官 葉 靜 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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