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2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重簡字第1241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千裕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4日受理之第000000000N05號「彩色電場冷光」新型專利舉發案之確定結果為據,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8月1日裁定命在該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據被告陳報查明該新型專利舉發案已確定,有被告陳報狀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附卷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