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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3年度重簡字第124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呂安樂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3年度重簡字第1241號

原告
甲○○
被告
千裕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前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於民國(下同)93年5月24日受理之第000000000N05號「彩色電場冷光」新型專利舉發案之確定結果為據,為本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經於94年8月1日裁定命在該新型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據被告陳報查明該新型專利舉發案已確定,有被告陳報狀所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審定書附卷可稽。爰依被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法 官 呂安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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