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一二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一四一二號
- 原告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鐘
- 訴訟代理人
- 彭丞綾
- 被告
- 威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
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事實及理由欄關於支票號碼「AR00000000」記載,應更正為「AR0000000」。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