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四三六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四三六號
- 原告
-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七九巷十四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