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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四三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4 月 09 日
  • 法官
    鄧雅心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四三六號 原   告 太隆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盛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同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 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設於臺北市○○區○○街七九巷十四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鄧 雅 心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四   月   九   日 書記官 葉 子 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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