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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五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車輛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3 年 05 月 04 日
  • 法官
    許映鈞
  •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 原告
    加煌交通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間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加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計程車租賃契約 書第二十一條之約定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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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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