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五八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車輛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3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五八六號 原 告 加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給付車輛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已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卷附計程車租賃契約 書第二十一條之約定可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 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許 映 鈞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五 月 四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