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七一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簡字第七一三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三得利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榮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塑鑫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 核定為新台幣十萬一千五百一十四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一千五百二十五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杜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