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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八八七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簡字第八八七號

原告
功軒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溫麗萍住同右
被告
鎧薩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世明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

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柒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應更正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拾伍萬陸仟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杜佳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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