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三年度重聲字第一七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聲字第一七號
- 聲請人
-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甦生
- 送達代收人
- 謝聖德
- 相對人
- 偉楓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慰宗
右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萬貳仟伍佰壹拾壹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重簡字第一0四二號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負擔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經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 (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二二00一元│ │├────────┼───────────┼─────────────┤│第一審送達郵費 │ 五一0元││├────────┼───────────┼─────────────┤│合 計 │ 二二五一一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