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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勞簡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 法官
    葉靜芳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丙○○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勞簡字第一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川菱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 靜 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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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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