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一0三八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一0三八號
- 原告
- 丙○○○中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蔣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
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