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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趙義德

原告
美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雄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上訴費用1500 元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20日內,補具理由書狀,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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