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08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2081號
- 原告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錦祥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人甲○○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