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0九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0九號

原告
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鏵林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並繳納上訴裁判費一千五百元。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