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六三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五六三號
- 原告
- 志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丙○○即順益企業社
- 被告
- 丙○○即峻凱商行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丙○○即順益企業社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即峻凱商行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本件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蔡 麗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