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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葉靜芳葉靜芳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

原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禮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告
皇達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梅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辛○○
被告
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當事人間94年度重簡字第1234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

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下午4時整,在

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事實及其理由要領如下:

主文

被告禮昂實業有限公司與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伍仟元,及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皇達貿易有限公司與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零伍萬元,及如附表編號三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梅洛貿易有限公司與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元,及如附表編號四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被告禮昂實業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十分之四,被告皇達貿易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十分之三,被告梅洛貿易有限公司連帶負擔十分之三。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禮昂實業有限公司、皇達貿易有限公司與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又被告皇達貿易有限公司公司業經經濟部以94年6月1日經授中字第0943221192號函核准解散登記在案,並經選任甲○○為清算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禮昂實業有限公司、皇達貿易有限公司與梅洛貿易有限公司(下稱梅洛公司)分別簽發,經被告庚○○○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庚○○○公司)所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4紙,詎屆期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各4件為證。被告梅洛公司雖以:附表編號4之支票確係伊公司所簽發,惟係簽發予被告庚○○○公司以給付貨款,但庚○○○公司並未交貨給梅洛公司等語以資抗辯。然按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發票人或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抗辯之事由對抗執票人,票據法第13條定有明文。查系爭支票係由被告梅洛公司簽發交付被告庚○○○公司,再由被告庚○○○公司背書轉讓予原告以清償債務等事實,既為兩造所不爭執,並有支票在卷可參,足見原告與被告間並非直接前後手,是梅洛公司主張其與庚○○○間之原因關係抗辯,自不得對抗原告。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得行使追索權,票據法第144條、第85條第1項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上開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各自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2、3項所示票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第85條第2項、第389條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法院書記官 蔡麗芳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及帳號 │          │      │日  │日  │
├─┼───┼────┼─────┼───┼──┼──┤
│1 │CI5│禮昂實業│六十五萬元│彰化商│94年│94年│
│  │278│有限公司│          │業銀行│05月│05月│
│  │120│(030471│          │南三重│01日│03日│
│  │      │370)   │          │分行  │    │    │
├─┼───┼────┼─────┼───┼──┼──┤
│2 │CI5│禮昂實業│五十二萬五│彰化商│94年│94年│
│  │278│有限公司│千元      │業銀行│05月│05月│
│  │121│(030471│          │南三重│15日│16日│
│  │      │370)   │          │分行  │    │    │
├─┼───┼────┼─────┼───┼──┼──┤
│3 │SG9│皇達貿易│一百零五萬│合作金│94年│94年│
│  │927│有限公司│元        │庫銀行│05月│05月│
│  │400│(000145│          │新店分│12日│12日│
│  │      │770)   │          │行    │    │    │
├─┼───┼────┼─────┼───┼──┼──┤
│4 │HT0│梅洛貿易│  九十萬元│台北市│94年│94年│
│  │019│有限公司│          │第五信│06月│06月│
│  │344│(300001│          │用合作│10日│10日│
│  │      │786)   │          │社內湖│    │    │
│  │      │        │          │分社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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