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一二九號
- 原告
- 昌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謀政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勇律師
- 被告
- 甲○○即台北縣私立幼偲幼稚園
乙○○
右原告與被告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四年一月二十日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二月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乃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