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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328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328號

上訴人即

原審被告 頡昇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即永麗企業社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26,425.9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2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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