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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683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簡字第1683號

上訴人即

原審原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分配表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0,974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張瑜鳳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1683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