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二0號
- 反訴原告
- 甲○○即強棒保
- 反訴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丙○○
右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鴻富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所有權不存在事件,反訴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壹萬壹
仟零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茲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伍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