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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簡字第68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簡字第682號

原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潤晟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睿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法定代理人
被告
立至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號一樓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崴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告
原譽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戊○○

           六號十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6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潤晟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三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甲○○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陸仟玖佰捌拾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二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睿智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零陸拾陸元,及各自如附表編號四、五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立至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元,及自如附表編號六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利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崴辰實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肆佰捌拾元,及自如附表編號七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原譽企業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捌佰捌拾捌元,及自如附表編號八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執有被告分別所簽發之如附表所示支票八紙,詎屆期各自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竟遭退票,追索無效等事實,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八紙件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支票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從而,原告依據上開票據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如主文第一項至第七項所示票款,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書記官 陳建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BR0│丙○○  │三萬二千元│安泰商│94年│94年│
│  │094│        │          │業銀行│01月│01月│
│  │322│        │          │二重分│13日│13日│
│  │      │        │          │行    │    │    │
├─┼───┼────┼─────┼───┼──┼──┤
│2 │FAY│甲○○  │三萬六千九│中國農│94年│94年│
│  │207│        │百八十元  │民銀行│01月│01月│
│  │518│        │          │中和分│09日│10日│
│  │6    │        │          │行    │    │    │
├─┼───┼────┼─────┼───┼──┼──┤
│3 │AX1│潤誠實業│四萬二千元│臺灣土│94年│94年│
│  │412│有限公司│          │地銀行│01月│01月│
│  │250│        │          │永和分│05日│05日│
│  │      │        │          │行    │    │    │
├─┼───┼────┼─────┼───┼──┼──┤
│4 │VB0│睿智實業│三萬六千五│第一銀│94年│94年│
│  │161│有限公司│百四十元  │行重陽│01月│01月│
│  │012│        │          │分行  │10日│10日│
│  │      │        │          │      │    │    │
├─┼───┼────┼─────┼───┼──┼──┤
│5 │VB0│睿智實業│四萬三千五│第一銀│94年│94年│
│  │161│有限公司│百二十六元│行重陽│01月│01月│
│  │006│        │          │分行  │14日│14日│
│  │      │        │          │      │    │    │
├─┼───┼────┼─────┼───┼──┼──┤
│6 │AT0│立至企業│五萬一千元│臺灣中│94年│94年│
│  │783│有限公司│          │小企業│01月│01月│
│  │239│        │          │銀行新│20日│20日│
│  │      │        │          │莊分行│    │    │
├─┼───┼────┼─────┼───┼──┼──┤
│7 │NC3│崴辰實業│三萬五千四│華南商│94年│94年│
│  │881│有限公司│百八十元  │業銀行│02月│02月│
│  │601│        │          │板橋分│19日│21日│
│  │      │        │          │行    │    │    │
├─┼───┼────┼─────┼───┼──┼──┤
│8 │FH0│原譽企業│四萬一千八│臺灣土│94年│94年│
│  │008│有限公司│百八十八元│地銀行│02月│02月│
│  │812│        │          │圓通分│25日│25日│
│  │      │        │          │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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