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0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七О六號

給付信用卡消費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張瑜鳳杜佳雯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七О六號

原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丙○○

右當事人間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七0六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四

年六月八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五日下午四時整,在本院公開

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左: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仟玖佰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八月間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持用原告所核發之威士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以簽帳消費,依約被告自應按期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即三日前,全數繳清信用卡帳款,如遲延給付,除應依年息百分十九點七一計算遲延利息外,逾期應繳總金額新臺幣(下同)十萬零一元以上者,收取一千元之違約金。詎被告迄九十三年十一月,尚積欠原告二十萬二千九百元未為清償,迭經催討,仍拒不還款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影本、歸戶基本資料查詢表、信用卡契約條款影本、單月帳務資料查詢表、消費暨繳款明細表及欠款彙整資料表等各乙件為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法視同自認,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兩造間之信用卡信用契約及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約定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九條一項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法院書記官 張瑜鳳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張瑜鳳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 官 杜佳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十五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簡字第七О六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信用卡消費款,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