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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全字第5號

聲請假扣押事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全字第5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
乙○○
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相對人
佳樂營造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以新台幣柒萬元或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出具之保證書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於新台幣貳拾壹萬元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擔保金新台幣貳拾壹萬元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裁定書、聲請書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未能盡釋明之責。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為此擔保足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其聲請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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