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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勞簡字第20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5 日

法官趙義德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簡字第20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韋霖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金冠鑄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4年11月3 日下午2 時3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法 官 趙義德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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