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勞簡字第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勞簡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鉉鴻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95年1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0,71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