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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勞簡字第八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重勞簡字第八號

原告
乙○○
被告
友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三   日

法 官 葉 靜 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四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蔡 麗 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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