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13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1130號
- 原告
- 景松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民國94年8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壹仟捌佰肆拾元及分別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杜佳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票據 │ 發票人 │ 票面金額 │付款人│發票│提示│ │號│ 號碼 │ │ │ │日 │日 │ ├─┼───┼────┼─────┼───┼──┼──┤ │1 │CI5│丙○○ │二萬零四百│彰化商│94年│94年│ │ │334│ │元 │業銀行│04月│05月│ │ │056│ │ │南三重│30日│03日│ │ │ │ │ │分行 │ │ │ ├─┼───┼────┼─────┼───┼──┼──┤ │2 │CI5│丙○○ │四萬一千四│彰化商│94年│94年│ │ │334│ │百四十元 │業銀行│05月│05月│ │ │271│ │ │南三重│31日│31日│ │ │ │ │ │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