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小字第1749號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告與被告甲○○即力陀工程行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核定為新台幣14,224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