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17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三重簡易庭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重小字第1749號原 告 瑞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即力陀工程行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下午二時四十三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8 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蔡麗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