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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94年度重小字第208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張瑜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重小字第2081號

原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錦祥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
兼法定代理人甲○○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玖仟零柒拾陸元,及自民國94年7月21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9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法 官 張瑜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杜佳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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