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0九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0九號
- 原告
- 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鏵林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柒仟伍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