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三重簡易庭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二一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重小字第三二一號
- 原告
- 丁○○○○心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蔣氏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